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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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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000016號陳佩慈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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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良114訴緝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佩慈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訴緝字第16號 被告陳佩慈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9
  • 更新日期:114-10-0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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