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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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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小字第000411號陳奇彥之庭期取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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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庭期取消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投小字第41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
      二、應送達之庭期取消通知1件(原告撤回起訴,原定114年11月3日下午3時5分庭期取消),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被告陳奇彥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蘇鈺雯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3
  • 更新日期:114-10-1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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