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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03號被告陳弘紹、陳彥汝及其等法定代理人黃麗珍DEWI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弘紹、陳彥汝及其等法定代理人黃麗珍DEWI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弘紹、陳彥汝及其等法定代理人黃麗珍DEWI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等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6
- 更新日期:114-10-1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