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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11號楊正權,蔡其祥,蔡明全,蔡明昌,蔡明章,蔡金裕,蔡富美,蔡黃金之民事補正暨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本院函水里地政事務所函文副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投院揚民靜113訴第3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黃金、蔡金裕、蔡其祥、蔡明章、蔡
明全、蔡明昌、楊正權、蔡富美之民事補正暨請狀繕
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本院函水里地政事務所函
文副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補正暨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本院函水里地政事務所函文副本,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靜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7
- 更新日期:114-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