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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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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000575號林龍昌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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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律114聲字第5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龍昌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函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聲字第575號被告林龍昌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律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7
  • 更新日期:114-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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