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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000594號譚博愚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律114聲字第5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譚博愚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函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聲字第594號 被告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律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7
- 更新日期:114-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