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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49號周耀純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3年度婚字第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耀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4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周耀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自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隆股書記官
股 別:隆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