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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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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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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1年度亡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0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黃信豐(性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12****679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南投縣魚池鄉00村00巷00之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  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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