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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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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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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224號5樓
、6樓
統一編號:96977082號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天明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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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劉雪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

111年10月31日

60,500元

AH065713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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