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和嵩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南投市工業東路14之1號
統一編號:22963248號
法定代理人 李錦滄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和嵩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錦滄

彰化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09年8月8日

90,784元

PN052223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