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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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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4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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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吳蓮英即曾克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雅玲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8871至

78ND018900

股  票

  30

 30,000

 

2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D034189

股  票

1

1,000

 

3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D035383

股  票

1

1,000

 

4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453

股  票

1

266

 

5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587

股  票

1

99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2-10
  • 更新日期:113-12-1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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