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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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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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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畯富即登富農產行
住南投縣埔里鎮北環路56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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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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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登富農產行

林畯富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111年1月20日

45,000元

AM0325387

002

登富農產行

林畯富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111年2月20日

45,000元

AM0325388

003

登富農產行

林畯富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111年3月20日

45,000元

AM0325389

004

登富農產行

林畯富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111年4月20日

45,000元

AM0325390

005

登富農產行

林畯富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111年5月20日

45,000元

AM0325391

006

登富農產行

林畯富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111年6月20日

45,000元

AM032539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1-01-24
  • 更新日期:111-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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