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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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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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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要件

  1. 管轄:執行的財產須在本院轄區內(即在南投縣境內),才可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2. 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證明文件正本。
    • 依確定之終局判決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 依假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判書。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須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 依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並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債權證明文件。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的文件,如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或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程序

  1.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司法狀紙可向本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科購買或上網連結本網站民事執行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書狀中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最好寫上債權人的電話,以便緊急聯繫之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 須檢附執行名義等文件正本。
  3. 繳納執行費:
    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連結徵收費用參考)。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並取得繳款收據。
  4. 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等文件、執行費收據,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5. 所要查封拍賣之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須檢附在聲請狀中,執行期日還要導引本院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6. 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經本院評選列入委託鑑估業務之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用。鑑價費費也是執行費用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當事人對於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價格,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司法事務官參考,司法事務官會斟酌各種情況,酌定底價。
  7. 拍賣期日及拍賣相關事項,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並會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
  8. 拍賣公告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連同標單投入票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須在七日內繳足價金,逾期未繳納,保證金暫不返還原得標人,而會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再參與投標,且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低於原拍定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之費用,由原拍定人負擔其差額。
  9. 拍定後,如果該標的有優先承買權人,則暫緩繳納尾款(價金),須先詢問優先承買權人是否願意以同一價格承買,如其表示優先承買,就由其買受,原拍定人即不能承買該標的,應退還原繳納保證金。如優先承買權人於接到優先承買通知後,逾期未表示意見,其優先承買權視為放棄,即由原得標人買受。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 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均需要債權人導引及協力配合,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 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之財產,且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並查報財產之占有使用狀況,如不動產有無出租,其出租情況等。債務人如未合法送達,應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3. 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如果債務人已與債權人和解,則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或簽名) 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一併檢附印鑑證明書附於撤回書狀內,或親自到民事執行處臨櫃聲請撤回 ,並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由書記官審核身分後,直接製作撤回筆錄。
  4. 不動產的拍賣,每股當日拍賣之案件,均同時投標,並投入同一標匭。任何人均不知應買之不動產標別,標價若干,且當場開標,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於電視螢幕,以昭公信。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斷或勾結。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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