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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要怎麼辦理?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流程圖)
- 聲請期限:
- 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且無人申報權利,拿裁定及報紙乙份向法院具狀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向法院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待法院裁定之後,再拿該裁定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 聲請人:
- 應以聲請公示催告裁定之本人名義聲請除權判決。
- 可以委託他人出面代理辦理,惟應提出委任狀。
- 聲請程式:
- 撰寫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書狀乙份(新台幣2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書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 開庭:
- 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2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 判決:
- 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 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