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

字型大小:

一、聲請支付命令注意事項及流程圖

二、什麼是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程序。這種請求方法,比訴訟程序更簡便,而且迅速、省費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三、那些類型的案件,才能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下列請求,才能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但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 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外國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1.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10萬元)。
  2. 請求一定數量之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
  3. 請求一定數量之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1,000股的股票)。


四、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怎麼辦理?(詳見: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1.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2.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 應按照債務人的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4. 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參考司法院網站[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五、支付命令的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應向債權人清償期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具狀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異議狀),可不附異議理由。此時,法院就會依法按照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檔案下載

  • co支付命令異議狀doc
  • co支付命令(借款)doc
  • CO聲請支付命令注意事項及流程圖doc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