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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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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提存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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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取原因

  1. 依提存通知書。
  2.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3.  債權讓與。

(二)管轄法院─原受理提存事件之法院。

(三)領取程序

  1. 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2. 個人親自領取者,應攜帶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及印章。公司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圖記證明、團體證明文件,及代表人、管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身分證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 委託代理人領取,應提出委任狀、受委任人之身分證、印章。委任狀應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並有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4. 聲請人委託代理人領取提存物,除提出委任狀外,並應附具委任人之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狀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如能證明受委任人係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則毋庸提出印鑑證明。
  5. 受取權人在監所者,委任書(狀)應經監所戒護單位蓋指紋核對章。

  6. 如係本人聲請領取提存物,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者,得以現金給付;如金額逾10萬元者,一律以劃雙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支付,或匯入本人帳戶內。

  7. 由代理人聲請領取者,一律以劃雙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支付,或匯入具領人本人之帳戶內。

  8. 原提存通知書正本(如遺失應聲請公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將公告登載於新聞紙)。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9. 執行法院執行命令正本。
  10. 提存通知書上,如有應為對待給付者,聲請人,應提出已具備之證明文件,例如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其他文件,或經法院民事執行處同意領取之通知函等,始得領取。
  11. 由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是否拋棄繼承,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四)領取期限

       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五)異議及抗告

  1.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 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檔案下載

  • ss聲請公告提存書狀doc
  • ss委任狀doc
  • ss領取提存物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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