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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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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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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4.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6.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提供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法令

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

自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制定以來,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衛生署等相關單位提供被害人各項保護措施,以避免二度傷害及維護個人權益,94年2月5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公布,增列多項對被害人之保護措施,僅就醫療院所、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性侵害防治中心分述如下:

第一篇 醫療院所

  1. 當您至醫療院所療傷時,各地醫院、診所均不會無故拒絕您診療,且會把您當作急診驗傷分類第一級病人,優先處理。
  2. 但是,當醫院診所的設備或技術無法為您提供完整診療時,醫院診所亦會主動為您轉診,並且告訴您或您陪同的家人當地性侵害事件處理之醫療院所的名稱及地址,使您能接受完整的照顧。
  3. 當您在醫療院所接受診療時,醫院會有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人員陪您驗傷,且若您需要家屬陪伴時,亦可以請家屬在場協助。在驗傷採證過程當中,我們會提供隱密的空間,避免不必要的干擾。
  4. 對於您診療的結果,您或您的配偶、法定代理人(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向醫院診所要求開立驗傷診斷書。
  5.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醫院診所在為您診療的當中,同時可以協助證物的採集及驗傷,以作為您提出告訴的證物。醫師在為您進行診療時,會觸及您較隱私的部位,如果過程中有任何的不舒服,您可以告訴醫療人員,醫療人員會協助處理。
  6. 上述證物的收集及驗傷,會經由您的同意,並請您填寫驗傷採證同意書之後才會進行驗傷採證工作,我們會將所收集到的證物保存在證物袋中,送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這些證物將會被嚴密保護不會外洩,所以請您放心,因為這些證物的採集對於後續進行的司法追訴會很有幫助,因此,我們建議您配合採集。
  7. 如果您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洽當地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事件醫療院所之診療流程。


第二篇 警察機關

  1. 我們充分的明白您的感受,您可以自在的向我們詢問各種問題,我們是受過處理性侵害事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會竭盡所能的幫助您。
  2. 如果您有沮喪、無助、害怕、焦慮、痛苦的感覺,這些是強暴創傷症候群的症狀,在實務上發現,有許多人都有和您一樣的情形,我們會協助轉介給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員幫助您。
  3. 我們會徵求您的同意,陪同您至醫院詳細檢查、驗傷並蒐集相關證物。
  4. 按照法律的規定,您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若您未滿18歲,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若您已滿18歲,也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不會拒絕您的申請。
  5. 若您是兒童、身心障礙者或因性侵害事件致身心受到重大影響者,我們會洽請性侵害防治中心酌予協助您安排精神科醫師、心理師或其他的專業人員(例如:手語翻譯人員)提供協助,幫助您可以順利地陳述受害過程。
  6. 當我們與您進行偵訊\筆錄時,我們會提供隱密的空間,避免不必要的干擾。
  7. 我們會等您有充分心理準備再進行偵訊筆錄。若在製作筆錄過程當中,遇到重大原因而無法繼續進行完成筆錄,我們將會與您討論適當時機再進行偵訊。
  8. 如果您是在傍晚或夜間報案,為保全證據,會請您先行驗傷採證並與您討論適當時機進行偵訊筆錄。但是若您覺得需要馬上進行製作筆錄,我們會尊重您的意見。
  9. 在製作筆錄過程中,您可以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等)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
  10. 如果需要您和加害人對質或指認時,我們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確保您的隱私及安全。
  11.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我們不會對外透漏任何案情,您的身分亦會嚴加保密,絕對不會曝光,請勿顧慮。
  12. 在調查過程中製作的各類文書,都不會有顯示您的任何個人資料。
  13. 如果您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或緊急診療時,可以撥「113婦幼保護專線」向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我們也可以幫您聯絡該中心。
  14. 如果您想起更多的線索,請隨時與承辦人聯繫。也請您確定是否有承辦人員的聯絡電話,以便隨時聯繫。
  15. 若您的情形是夫妻間之強制性交或猥褻,或未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或猥褻,屬於告訴乃論案件,您必須在6個月內決定要不要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到時候如果不提出告訴,您就喪失了告訴的權利。


第三篇 檢察機關

  1. 性侵害案件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除夫妻間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及未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或猥褻等罪外,已全部不再適用告訴乃論之規定,也就是縱使您尚未提出告訴,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將極力為您調查及蒐集您遭受性侵害之證據。
  2. 您出庭應訊時,檢察官會儘可能採取隔離措施,或在偵查庭以外的處所單獨訊問之,使您儘可能不必面對被告。
  3. 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你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等)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您在現場,他們亦可以向法官表達意見。若您未滿18歲,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若您已滿18歲,也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不會拒絕您的申請。
  4. 如果有需要您與被告對質時,檢察官會依職權或您的請求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可以讓您從不同通道進出偵查庭,以確保您的安全。
  5. 在檢察官偵查過程中,您的身分不會曝光,除非得到您的同意或偵查之必要,報紙、電視、雜誌及其他媒體都不可登載您的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您身分的資訊。
  6. 檢察官結案時,不會在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中記載您的姓名、年齡、地址等事項。
  7. 如果您的身體有傷害檢察官將會請法醫為您詳細驗傷;如果您是女性,並會有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8. 如果您在男性檢察官面前陳述有困難,可以請求女性檢察官訊問。
  9. 在訴訟程序中,如果您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或緊急診療時,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10. 案件經起訴於法院審理中,法院傳喚您出庭作證時,如果到庭直接面對被告陳述將導致您身心嚴重創傷時,您可以事先與公訴檢察官連繫,以請求適當之保護措施。


第四篇 法院

  1.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過您的同意,並經法官認有必要者外,否則都不公開,您可以到庭儘量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2.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您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等)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您在現場,他們亦可以向法官表達意見。又您所委任的人不可以是這個案子的被告。若您未滿18歲,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若您已滿18歲,也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不會拒絕您的申請。
  3. 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配合的。
  4. 您所委任的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申請檢閱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將相關資料加以影印。
  5. 如果您是告訴人,法官在命檢察官、被告、辯護律師辯論前,一定會再給您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果有任何意見,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假如有需要您和被告對質時,法院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您的安全。
  6. 您如果因懼怕被告而擔心無法完整陳述事實經過時,法院經過審核後,會主動考慮或者依照您的聲請,在法庭外適當的地點來問您的話,或利用現代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您與被告隔離來問您的話。
  7. 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法院審理性侵害案件,如果發現您有接受上述措施的必要時,也會立即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8. 在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例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把您的名字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足以識別您身分之相關資訊。這是法律上給你的保障,請勿顧慮。


第五篇 性侵害防治中心

  1. 如果您有沮喪、無助、害怕、焦慮、痛苦的感覺,我們非常歡迎您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親自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社工人員將會竭誠為您提供服務,以感同身受的心接納您的問題,並陪同您一起面對問題。
  2. 當您至醫療院所診療、驗傷及採證時,如果您需要陪同,我們樂意與警察人員共同保護您的安全。
  3. 當您到指定的醫療院所診療、驗傷及採證時,掛號費及診療驗傷等全民健保不給付費用項目,將由醫療院所向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補助,您不需要付費。
  4. 警察問訊、檢察官偵查及法官審判程序中,除了您委任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等)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您在現場,他們亦可以向法官表達意見。若您未滿18歲,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若您已滿18歲,也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不會拒絕您的申請。
  5. 當您想了解有關性侵害訴訟程序或需要請求律師協助時,我們將竭盡所能地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諮詢、協助您聘請專業律師等,陪您走過這段訴訟審判過程,並酌予補助經費。
  6. 如果您因受性侵害而影響到您的生活,我們將提供您緊急生活費用,並協助您重新建立生活。
  7. 如果您需要專業心理輔導或治療,我們將提供心理輔導諮商團體協助您,並且補助必要之費用。
  8. 您已在性侵害防治中心接受各項服務時,如果因遷移、調職等因素,需要繼續輔導時,可以向社工人員申請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他們同樣也將秉持服務熱誠,協助您儘早走出陰影。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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