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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性騷擾防治簡介
性騷擾防治法已於95年2月5日正式施行,為建構本院及所屬埸所之友善環境,以保障本院同仁及民眾權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制定本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為處理本院性騷擾申訴案件,本院應設置性騷擾調查委員會,申訴時應以書面為之,內容應包括申訴事實之具體內容,申訴人並應具名為之。
申訴管道如下 :
-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本院申訴管道:人事室。
- 申訴信箱:設於本院人事室門口。
- 申訴電話:總機(049)2242-590轉分機1216
- 電子郵件:psnntd@judicial.gov.tw
- 傳真電話:(049)2242-347
如經查有性騷擾情事屬實者,將依本院人事規定懲處之。
為維護申訴者之隱私,申訴資料及調查過程將保密處理。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