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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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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程序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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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生程序係指債務人須提出一個為期六年(最長不得超過八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並非一定要三個月還款一次,而是分期最長為三個月一期)的債務清償計畫,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且法院認可(或債務人倘有固定收入,法院得逕予認可)之後,由債務人自行依該計畫履行,並於履行完畢後當然免責(此時無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免責)之程序。
  2. 更生程序之債務人倘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除本條例別有規定(例如§55所規定之不免責債務)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此係當然免責),但債權人之漏未申報債權,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73)。此外,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縱使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亦顯有重大困難,且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75ⅠⅡ,此係聲請免責)。
  3. 所謂免責,係指債務人不需再負債務清償責任之意。
  4. 更生程序之性質,較近似於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顯不相同,故§84之規定,僅於清算程序之債務人始有其適用。是更生程序之債務人既未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受有公私法上資格或權利之限制,則更生程序中自無應否復權的問題。
  5. 有關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所應具備之資格:
    1.  須為本條例所規定之消費者,即該聲請人須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皆未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例如一般公務員、公司職員);或雖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然依其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
    2. 須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 須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4. 其債權人中倘有金融機構,且係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須已踐行前置協商之聲請而不成立或逾九十日仍未協商成立或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
    5. 其業經前置協商成立或前經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者,須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6. 聲請更生者,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7. 聲請更生者,不得有本條例第4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例如:經法院通知不到場,或到場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財產變動狀況報告)。  
  6. 更生或清算事件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或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7.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提出:
    1. 新台幣一千元之聲請費,及該案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差旅費及進行更生程序必要費用若超過新台幣一千元時,法院預估所需數額命債務人補繳之費用。
    2. 債權人清冊。
    3. 表明是否定有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4. 債務人清冊。
    5.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8.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應提出之書狀,包括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應記載或表明之事項,司法院已擬有表格化之書狀格式公諸網路(其網址為:http://www.judicial.gov.tw),當事人可以自行下載使用。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2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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