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法第803條、804條暨本院拾得遺失物處理程序作業要點辦理。
二、拾得人(本院同仁)於110年11月12日在本院2樓公證處及民事執行處走道中間,拾得新臺幣200元,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來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