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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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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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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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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法院登記處索取。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南投縣000」變更為「南投縣000」。
3、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長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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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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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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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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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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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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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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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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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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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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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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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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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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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