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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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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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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財團法人「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法人登記聲請書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法院登記處索取。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3、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4、新任董、監事印鑑登記(連任董、監事印鑑如變更,亦應載明)。
5、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二至五均須經主管機關驗印)
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二、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三、董、監事會議紀錄
1、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
四、董、監事名冊
1、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出生年月日、現職、學經歷、戶籍地及董、監事間相互關係。
2、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
 3、請依聲請書上董、監事姓名順序依序排列。
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
1、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
六、新任董、監事印鑑卡正本二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七、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請依聲請書及董、監事名冊順序依序排列)。
八、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檔案下載

  • RS委任狀doc
  • RS法人及董(理)監事印鑑卡doc
  • RS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RS董(理)監事名冊doc
  • RS願任董(理)監事同意書doc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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