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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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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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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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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或向法院登記處索取。
2、聲請書應記載下列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清算終結日期。由清算人提出聲請,加蓋其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①了結現務
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
③移交剩餘財產予應得者(依章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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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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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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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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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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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准予清算終結之核備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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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主管機關驗印,清算後財產歸零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應經董事長、常務監事、清算人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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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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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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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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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稅局、稅務局等稽徵機關無欠稅及罰鍰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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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主管機關驗印,記載清算終結之董、監事會議紀錄。
八、如委託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由清算人、代理人簽名蓋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具清算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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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