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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設立分事務所」登記?
辦理財團法人「設立分事務所」登記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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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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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登記處索取。
2、請逐欄詳細填寫。
3、聲請人由全體董事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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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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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代理人辦理時,附具委任狀。委任人為法人及董事長,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董事長印鑑章及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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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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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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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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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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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之公函影本(非全國性者,應提出主、分事務所主管機關分別核准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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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事務所法院出具之法人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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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事務所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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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明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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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事務所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卡正本2份(如均與主事務所同者,則無庸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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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主管機關驗印之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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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主管機關驗印議決設立分事務所之會議紀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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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本屆董監事名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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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本屆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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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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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人印信及本屆董監事印鑑卡2份。
十二、分事務所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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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