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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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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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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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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法院登記處索取。
2、請逐欄詳細填寫。
3、聲請人由全體理事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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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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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代理人辦理時,聲請人為法人及理事長,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理事長印鑑章,及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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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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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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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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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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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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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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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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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 ||
五、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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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2、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應於章程中明訂。
3、應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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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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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載明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畫案、收支預算案等。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
3、應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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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理、監事會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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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載明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
3、應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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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卡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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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卡為宜。
2、印信(圖記)及印鑑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3、應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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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產清冊正本
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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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應蓋製表人、理事長、監事印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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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理、監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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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出生年月日、現職、學經歷、戶籍地址等。
2、應加蓋法人印信。
3、請依聲請書上理、監事姓名順序依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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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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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應加蓋法人印信及理、監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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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全體會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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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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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請依聲請書及理、監事名冊順序依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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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