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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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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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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法人登記聲請書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法院登記處索取。
2、請逐欄詳細填寫。
3、聲請人由全體理事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委任狀
1、委託代理人辦理時,聲請人為法人及理事長,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理事長印鑑章,及代理人印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二、立案證書影本。
三、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四、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五、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章程
1、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2、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應於章程中明訂。   
3、應加蓋法人印信。
六、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
1、應載明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畫案、收支預算案等。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
3、應加蓋法人印信。
七、理、監事會議會議紀錄
1、應載明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
3、應加蓋法人印信。
八、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卡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卡為宜。
2、印信(圖記)及印鑑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3、應加蓋法人印信。
九、財產清冊正本
        及其證明文件
清冊應蓋製表人、理事長、監事印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十、理、監事名冊
1、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出生年月日、現職、學經歷、戶籍地址等。
2、應加蓋法人印信。
 3、請依聲請書上理、監事姓名順序依序排列。
十一、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1、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應加蓋法人印信及理、監事印鑑章。
十二、全體會員名冊
應加蓋法人印信。
十三、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請依聲請書及理、監事名冊順序依序排列)。

 

檔案下載

  • RS委任狀doc
  • RS法人及董(理)監事印鑑卡doc
  • RS法人登記聲請書doc
  • RS社團法人會員名冊doc
  • RS財(社)團法人財產清冊doc
  • RS董(理)監事名冊doc
  • RS願任董(理)監事同意書doc
  • RS社團法人同意聲明書(同意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odt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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