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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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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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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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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法院登記處索取。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 3、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4、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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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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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代理人辦理時,聲請人為法人及理事長,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理事長印鑑章,及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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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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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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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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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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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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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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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涉及章程變更,加附變更章程應檢送之文件。蓋有法人印信之更名前、更名後之章程各一份(新章程右上角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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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印鑑式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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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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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蓋有法人印信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載明決議變更法人名稱、法人圖記,及章程名稱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簽到表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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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