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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
1、請直接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2、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章。 |
聲請費用 |
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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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一、財產制契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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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分證影本 |
雙方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正本應提出供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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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 |
1、雙方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 2、須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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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鑑卡 |
將專用於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印章蓋於印鑑卡上(以後任何聲請均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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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目錄(清冊)及其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供核對) |
1、不動產: 2、動產: 存款證明等。 3、投資: 集保證券存摺等。 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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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張貼 |
1、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雙方應攜帶印鑑章,親自至法院登記處簽名並蓋印鑑簿(契約書如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2、由登記處將准予登記之公告張貼於本院公告處7日以上,並將節本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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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辦理 |
1、雙方不得共同委託同一人代理。 2、委託人(即配偶之一方)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3、應提出委任狀,蓋用前項印鑑章。 4、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上列一~五證明文件。 5、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代理人應攜帶自己印章、委託人(即配偶之一方)之印鑑章,至本院登記處蓋印鑑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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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