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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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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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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請直接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2、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

係指將原「訂約」之登記廢止,回復為「法定」財產制。

二、身分證影本

雙方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正本應提出供核)。

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

1、雙方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

2、須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四、印鑑卡

蓋原訂約登記時,留存於法院印鑑簿之印章。

如無法提出原印鑑,應先聲請印鑑變更。

公告張貼

1、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雙方應攜帶印鑑章,親自至法院登記處簽名並蓋印鑑簿(契約書如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2、由登記處將准予登記之公告張貼於本院公告處7日以上,並將節本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委託代理人辦理

1、雙方不得共同委託同一人代理。

2、應提出委任狀,蓋用訂約登記時,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原印鑑章。

3、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上列證明文件。

4、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代理人應攜帶自己印章、委託人(即配偶之一方)之原印鑑章,至本院登記處蓋印鑑簿。

檔案下載

  • RS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doc
  • RS財產制廢止契約書doc
  • RS印鑑卡doc
  • RS委任狀doc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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