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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
1、請直接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2、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章。 |
聲請費用 |
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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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一、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 |
係指將原「訂約」之登記廢止,回復為「法定」財產制。 |
二、身分證影本 |
雙方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正本應提出供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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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 |
1、雙方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 2、須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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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鑑卡 |
蓋原訂約登記時,留存於法院印鑑簿之印章。 如無法提出原印鑑,應先聲請印鑑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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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張貼 |
1、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雙方應攜帶印鑑章,親自至法院登記處簽名並蓋印鑑簿(契約書如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2、由登記處將准予登記之公告張貼於本院公告處7日以上,並將節本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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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辦理 |
1、雙方不得共同委託同一人代理。 2、應提出委任狀,蓋用訂約登記時,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原印鑑章。 3、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上列證明文件。 4、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代理人應攜帶自己印章、委託人(即配偶之一方)之原印鑑章,至本院登記處蓋印鑑簿。 |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