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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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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遷移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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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遷移陳報狀

1、請直接下載遷移陳報狀,或向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2、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3、蓋妥原留存於法院印鑑簿上之印鑑章。

聲請費用

不徵收費用。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法院原准予登記之公告函影本,或原登載之報紙,或原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

二、身分證影本

雙方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應提出供核)。

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

雙方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

 

委託代理人辦理

  1. 提出委任狀
  2. 委託人應蓋用訂約登記時,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
  3. 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上列證明文件。

檔案下載

  • RS委任狀doc
  • RS遷移陳報狀doc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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