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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遷移陳報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遷移陳報狀 |
1、請直接下載遷移陳報狀,或向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2、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3、蓋妥原留存於法院印鑑簿上之印鑑章。 |
聲請費用 |
不徵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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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一、法院原准予登記之公告函影本,或原登載之報紙,或原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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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分證影本 |
雙方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應提出供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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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 |
雙方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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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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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