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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新制公告
一、「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業經司法院於114年8月29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40101164號令修正發布。
二、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
三、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四、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7-1395393-6c0d4-1.html
- 發布日期:114-09-03
- 更新日期:114-09-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