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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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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仿冒醫療口罩案羈押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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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仿冒醫療口罩案羈押新聞稿
一、 南投仿冒醫療口罩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本院裁定被告劉○宗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院認被告劉○宗涉犯刑法第210條(即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即詐欺取財罪)、藥事法第84條第2項(即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第86條第1項(即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罪)、第2項(即販賣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罪)等罪嫌疑重大。
二、 南投仿冒醫療口罩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前(7)日晚間23時58分,就被告劉○宗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受理後(109年度聲羈字第91號),因深夜不訊問及指定辯護人因素,本院法官於8日上午10時40分訊問被告。
三、 被告劉○宗坦承犯行,承辦法官依證人之供述、卷內相關資料等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即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即詐欺取財罪)、藥事法第84條第2項(即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第86條第1項(即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罪)、第2項(即販賣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8日上午11時許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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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新聞稿(109.9.9)doc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新聞稿(109.9.9)odt
  • 發布日期:109-09-09
  • 更新日期:109-09-0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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