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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 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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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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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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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法院登記處索取。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3、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4、新任理、監事印鑑證記(連任理、監事印鑑如變更,亦應載明)。
5、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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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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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代理人辦理時,聲請人為法人及理事長,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理事長印鑑章,及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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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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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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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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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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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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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蓋有法人印信之章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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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蓋有法人印信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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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附件應裝訂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應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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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蓋有法人印信之理、監事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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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載明屆別、任期起訖期間、出生年月日、現職、學經歷及戶籍地等。
2、請依聲請書上理、監事姓名順序依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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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蓋有法人印信之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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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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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任理、監事印鑑卡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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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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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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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請依聲請書及理、監事名冊順序依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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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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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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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