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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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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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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一份
1、可直接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或向法院登記處索取。
2、聲請書應記載下列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清算終結日期。由清算人提出聲請,加蓋其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①了結現務
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
③移交剩餘財產予應得者(依章程規定辦理)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加蓋法人印信之章程。
二、主管機關准予清算終結之核備函影本。
三、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加蓋法人印信之證明文件。
四、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函影本
五、加蓋法人印信,清算後財產歸零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應經理事長、常務監事、清算人蓋印鑑章)。
六、國稅局、稅務局等稽徵機關無欠稅及罰鍰之公函影本。
七、加蓋法人印信,記載清算終結之理、監事會議紀錄。
八、如委託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由清算人、代理人簽名蓋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具清算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檔案下載

  • RS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向民事庭聲請)odt
  • RS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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