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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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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部分:
(一)當事人。
(二)訴訟代理人
(三)參加人。
(四)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二、刑事部分:
(一)無辯護人之被告。(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二)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三)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四)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五)最重本行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六)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或抗告二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已提出二審委任狀之律師。
(八)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九)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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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5-2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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